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ganshangwoniu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随着人们思想的日益解放,在爱情面前,年龄或许不再是一个大的问题。但是李先生和比其小20多岁的妻子结婚后,仍因巨大的年龄差产生矛盾而离婚,并且因婚内李先生同意赠与但是尚未变更登记的房产归属起了纠纷。西安离婚律师在婚内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仍要适用其他法律关于赠与以及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张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西安离婚律师分析: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的权利是否完成转移要看该是否完成了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的登记,因此房屋的赠与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必须要以完成登记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西安婚姻律师表示:因为李先生赠与的房屋没有经过变更登记,不发生法律上的物权变动,张小姐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赠与方原则上可以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但是如果该赠与涉及到道德义务性质,则李先生不得撤销赠与。
在线沟通,请点我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77-2050-****
客服qq:
549233***